《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制定的法律。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监察法规定的六大类监察对象中,第四类为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作为一名普通教师,到底是不是监察对象呢?相信我们在学习国家监察法过程中,还有很多类似的疑问。在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期间,我们邀请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科研部副主任王军仁副教授,来学校为大家深入解读国家监察法。
时 间:2018年6月13日下午2:30
地 点:逸夫报告厅
参会人员:学校纪委委员、中层干部、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教工党支部书记
同时也欢迎其他师生参加。
纪委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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