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校内规定 > 正文

规章制度

北京语言大学2012年招生监察办法

编辑: 发布时间:2012-07-04 点击:

北京语言大学2012年招生监察办法

校纪字〔2012〕5号

为落实“阳光”招生的要求,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教监厅〔2012〕2号)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的要求,招生考试部门应建立招生考试责任体系,完善招生录取工作管理流程,并把监督制约机制纳入工作流程,明确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签订责任书。监察部门要加强招生考试部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教监厅〔2012〕2号)的要求,招生部门应严格执行招生录取政策,严肃招生工作纪律,推动“阳光工程”深入开展,确保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各级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六不准”的纪律要求,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涉及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分配、录取名单等重要事项,都要集体研究决定;招生部门要加强自主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管理,完善政策,规范程序,严密组织,杜绝暗箱操作,杜绝不正之风的干扰,保证录取工作的公开透明。监察部门要加强招生考试“六公开”、“六严禁”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自主招生和特殊类型考试的监督。

三、招生考试部门要完善和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调整计划使用备案制度、回避制度;监察部门要执行招生督察等制度,强化招生考试的管理和监督。

四、对于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在招生、考试中发生违纪行为,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北京语言大学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