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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内部审计规定(修订)

编辑: 发布时间:2015-01-09 点击:

北京语言大学文件

校审字[2014]26号

北京语言大学内部审计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全校各单位、各部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内部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效益,进而推动学校治理的完善。

第四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并保证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内审人员应当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以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增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同时接受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审计处是学校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校相关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分管校领导协管的工作机制。在校长领导下,分管校领导负责指导、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推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的制订和完善;

(二) 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处的工作汇报,审批审计基本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督促审计结果的落实;

(三) 支持和保护内部审计人员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避免单位和个人的打击报复;协调相关部门在审计工作中的关系,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 加强审计队伍建设,配备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专业素质的审计人员。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表彰和奖励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

第九条 审计处的变动及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按照规定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应实施有效的内部质量控制,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控制程序与方法保证所有内部审计活动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并接受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客观勤勉,廉洁自律,不应歪曲事实、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利用权力谋取私利。--新规第十六条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可能影响独立、公正开展审计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于实施审计业务中所获的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和学习活动不断提高综合能力。

第三章 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处结合学校治理需求,拟定完善内部审计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对学校和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学校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

(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三)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运行管理和造价结算情况;

(四)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及处置情况;

(五)对学校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审;

(六)对外投资项目的使用及效益情况;

(七)学校经济活动中重大事项;

(八)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业务档案和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电子数据);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及所属单位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预算、决算、财经政策调整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通过盘点、发函询证、复制拍照、谈话笔录等方式,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和记录;

(四)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领导批准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或提供审计咨询。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等临时措施

(七)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处可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校领导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处结合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要求和学校的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报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按照以下主要程序开展审计

(一)审计准备

审计处实施审计事项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做好包括审计立项、成立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送达审计通知书和承诺书、明确送审资料要求等必要的准备工作。

(二)审计实施

审计组通过审核、观察、监盘、访谈、分析、测试等执业程序实施审计,取得充分、可靠、相关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及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职能部门沟通交流,推动整改;审计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三)审计终结

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复即视为无异议。

对于被审计对象提出的异议,审计处应组织核定相关审计证据,对与事实不符的内容及不恰当表述,做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审计完成后,审计处应及时向学校提交审计报告,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呈报学校领导、委托部门。审计结果应考虑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以便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规定或学校内部规定的行为需要做出处理的,应当报经学校同意后做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审计处应及时了解有关方面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相应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领导。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调用或公开审计资料和记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报请学校,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等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转移、隐瞒、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隐瞒审计查处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下发的《北京语言大学内部审计规定》(校审字[2004]16号同时废止。

校审字[2014]26号

北京语言大学内部审计规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