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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语言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编辑: 发布时间:2018-11-29 点击:

校党字〔2018〕25号

关于印发《中共北京语言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经党委研究,现将《中共北京语言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语言大学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

中共北京语言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内部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教育党组、北京市委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落实政治巡察任务,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建设世界一流语言大学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三条 巡察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巡察工作紧密结合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的特点,聚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聚焦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聚焦贯彻执行党委决策部署,聚焦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等情况,坚持依纪依规、务求实效,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坚持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委办公室、审计处、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中央、教育部、北京市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及学校党委有关决策部署;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年度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学校党委和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

(二)承担相关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三)起草巡察工作年度计划及工作方案;

(四)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五)做好巡察结果的反馈,对被巡察单位的整改进行督促;

(六)起草巡察工作文件、会议讲话、简报等,做好巡察材料归档;

(七)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第七条 成立学校党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学校党委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其他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参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每次巡察任务,从校内各单位抽调。

巡察组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时间

第八条 巡察对象包括:

(一)学校党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学校教学、科研、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学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九条 在学校党委一届任期内对二级单位党组织(职能部门)原则上实现巡察全覆盖。

每轮巡察时间一般为10~20个工作日,具体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察任务研究决定。

第四章 巡察内容

第十条 重点巡察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对学校党委关于党建政治责任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一)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检查“两个维护”、“四个意识”、“四个自信”及党内政治生活等情况;

(二)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检查党内学习、党员教育、思政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等情况;

(三)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检查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干部教师队伍建设等情况;

(四)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检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纠正“四风”等情况;

(五)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检查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及其他党纪党规情况;

(六)围绕党的制度建设,重点检查党组织制度建设及执行落实情况;

(七)围绕廉政建设,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政风险防控情况。

第十一条 重点巡察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对学校党委关于学习贯彻中央会议精神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

(一)聚焦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重点检查学习是否深入、理解是否准确、贯彻是否坚决、执行是否到位;

(二)聚焦学习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与全国教育大会精神,重点检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对教育教学活动的全面领导情况、坚持立德树人和师德学风建设以及把思政工作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等情况;

(三)聚焦学习贯彻学校党代会精神,重点检查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推动学科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师生水平情况。

第十二条 重点巡察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对学校党委关于教育部巡视、督查及其他专项工作检查相关整改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一)重点检查是否压实巡视和检查整改责任与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

(二)重点检查对巡视巡察、经济责任审计、专项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是否逐条整改到位,有无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现象;

(三)重点检查是否认真协助纪委核查、处置有关问题线索,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是否依然有反映或有新的反映。

第十三条 重点巡察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对学校党委关于事业发展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

(一)重点检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议以及其他重点工程、督办事项的完成情况与效果,是否存在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情况;

(二)重点检查履职尽责情况,是否存在好人主义盛行,对工作不负责、不担当、推诿塞责等现象;

(三)重点检查工作作风改进情况,对学校工作部署是否存在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现象;对师生反映强烈的问题和合理诉求是否存在无动于衷、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等现象。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或回访检查。

第五章 巡察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包括以下程序:

(一)巡察办提前组织召开党委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并向被巡察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巡察对象和内容;巡察组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认真负责地向巡察组介绍情况,并按巡察组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二)巡察组开展工作前,根据被巡察单位情况,要求被巡察党组织以适当方式发布巡察公告,公布巡察工作内容、工作方式、时间安排以及工作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三)被巡察单位组织召开巡察动员会,巡察组组长通报巡察工作目的和任务,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做表态发言。被巡察单位要全面、客观、真实地向巡察组报告情况、提供资料,协助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分析汇总巡察工作情况并形成巡察报告,对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如实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在注重发现问题的同时,注意发现和推荐被巡察单位在思想政治建设、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

(五)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巡察组通过适当方式向被巡察单位反馈巡察情况。反馈意见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改建议。

(六)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反馈意见后,应在15日内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报领导小组审定后认真整改落实,并在收到反馈意见后的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送巡察办。被巡察单位党政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七)对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由巡察组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分别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并在2个月内向领导小组汇报办理情况。

(八)巡察组在巡察工作结束5日内向巡察工作办公室移交本次巡察的全过程资料,由巡察办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巡察意见反馈、整改落实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监督,保障师生员工的知情权。

第十七条 巡察办及时了解掌握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应请示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开展整改督查。

第十八条 每一轮巡察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应向学校党委常委会专题报告巡察工作情况,把巡察结果作为加强和改进二级单位党建工作和廉政建设、促进二级单位管理以及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九条 巡察组的主要工作方式包括: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和相关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有关来信来电来访,对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进行深入了解;

(四)根据工作需要,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在被巡察单位适当范围内开展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必要时可邀请学生代表参加;

(七)列席党政联席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党组织有关会议等;

(八)召开座谈会;

(九)提请有关单位协助;

(十)经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巡察工作办公室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第二十二条 巡察期间,经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有关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明显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应督促被巡察单位党组织立行立改。

第七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巡察组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规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依规办事。

第二十四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支持和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问责:

(一)巡察组工作不力,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或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二)巡察工作人员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的;

(三)被巡察单位或个人不支持不配合巡察工作,隐瞒不报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干扰阻扰巡察工作、诬告陷害他人、对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被巡察单位对巡察反馈意见敷衍整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

(五)其他违反《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被巡察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可以向领导小组或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学校党委、纪委及党委组织部反映。

第八章 巡察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要把巡察结果以及巡察整改情况作为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研究分析巡察发现的问题,对涉及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纪依规进行处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