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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暂行办法(试行)

编辑: 发布时间:2018-11-29 点击:

北京语言大学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暂行办法(试行)

校党纪字〔2018〕8号

为进一步规范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及《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问题线索的来源主要包括:(一)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二)上级部门转办或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三)监督执纪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四)审计、组织人事等部门以及其他行政、司法机关、巡视巡察工作机构移送的问题线索。

第二条实行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制度。问题线索由纪委办公室专人负责集中管理,逐件编号登记,并按相关规定录入管理系统、建立管理台账,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

第三条按照以下四类方式和标准研究处置问题线索:

(一)谈话函询。反映的问题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的,反映个人勤政效能方面问题的,反映的问题需要了解、提醒或澄清的,或反映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的,按照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的原则,通过谈话或函询方式进行处置。

(二)初步核实。线索比较具体,有一定可查性,对照党纪党规,分析其性质可能涉嫌违纪,或者对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选拔任用等有关追责规定,判断其不具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条件,但可能要给予组织处理的。

(三)暂存待查。线索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时机、现有条件、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等原因,暂不具备核查条件而存放备查,待条件成熟后再开展核查。

(四)予以了结。问题线索不具体,时间久远、可查性不强或没有可能开展核查,或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可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的,以及被反映人已去世的等情况。

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处置办法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四条实行问题线索集体研究处置方式制度。收到问题线索后,纪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问题线索管理人员集体分析研判,提出处置意见,报学校纪委书记审批执行。

问题线索集体研判会要做会议记录并存档。

第五条建立不同处置方式之间的转化机制。每月汇总一次线索处置情况,经纪委办公室集体研究提出后续处置方式,报学校纪委书记审批执行。

第六条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必须提出处置意见。

第七条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研究问题线索处置方式,既要对个体问题线索提出实事求是的处置意见,也要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全面掌握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情况,深入分析研判“森林”状况。

第八条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反映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九条问题线索办理结束后,要撰写问题线索处置报告,做好材料归档,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十条为充分体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原则,体现党组织的信任和关心,保障党员的权利,根据市纪委市监委《关于做好函询了结件书面反馈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函询后予以了结的问题线索,要向被反映人进行书面反馈。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