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干部谈话制度暂行办法
(2005年11月30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干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诫勉制度的意见》和《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谈话制度,是学校党委对领导干部严格教育、管理,加强群众监督,着眼于防范,立足于教育,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应当注意的问题给予提醒,已经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明确提出改进意见的监督教育制度。
二、谈话的形式及内容
第三条 谈话包括任前谈话、任中谈话、信访谈话、诫勉谈话。任前谈话是对新提拔使用和交流任用的干部所进行的岗前教育性谈话;任中谈话是对现任领导干部任期内所进行的经常性谈话;信访谈话是根据群众举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件,对其中确需提醒注意或需查实的,同干部本人谈话;诫勉谈话是对有问题苗头的领导干部所进行的劝诫性谈话.
第四条 谈话的内容:
(一)任前谈话由党委或组织部门负责实施。重点围绕如何贯彻民主集中制,团结务实;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执政为民;如何自觉接受监督,透明办事;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内容进行。
(二)任中谈话由党委不定期地进行。主要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谈话,了解该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三)信访谈话由收到信访件的纪检监察或组织部门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要求谈话对象说明情况,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就信访件所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信访谈话也可以采取组织函询的方式,要求函询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
(四)诫勉谈话由党委、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随机进行。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以及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在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提出诫勉要求,指出存在的问题或错误,告诫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警示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要求应有的改错态度。对确有问题需要纠正的,责成其限期改正;对构成错误事实的,在开展批评的同时,征求其对组织处理的意见。
三、谈话的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 谈话要以关心爱护干部为出发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
第六条 谈话人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舞弊。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情况,不准将举报信交给谈话对象。
第七条 在信访和诫勉谈话中,谈话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有关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汇报材料。不准怀疑、追查、报复举报人。如有违纪,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谈话对象不接受谈话,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和问题,甚至弄虚作假、隐瞒错误事实的,一经查实,按有关党纪、政纪从重处理。
第九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要对廉政谈话后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对有违反谈话所提要求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对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十条 信访、戒勉谈话的记录和谈话对象的书面报告应妥善保管,按规定归档。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要加强对谈话工作的组织协调,将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抓好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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