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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关于招标工作的暂行规定

编辑: 发布时间:2012-05-07 点击:

北京语言大学关于招标工作的暂行规定

(2008年9月11日 校字〔2008〕10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招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率,维护学校利益,积极接受群众监督,防止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符合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条凡学校自行组织进行的基建工程、修缮改造工程、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的招投标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招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工作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体决策、职责明确、依法办事、严格程序、科学规范、强化监督。

第二章 招标工作的范围

第六条 参照国家计委2000年5月1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4年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下列项目应进入北京建筑市场统一招标或由政府集体采购招标,或由学校委托建设部、财政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物资、材料、仪器、设备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及北京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招标采购的项目;

(五)学校招标领导小组认为应当进入市场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七条 下列项目由学校招标工作小组组织招标:

(一)基建项目及配套工程、房屋修缮及基础设施改造、校园治理、改扩建等施工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物资、仪器、设备采购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位的确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审计事务所的确定;

(五)购买教材一次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学校招标领导小组认为应当由本校招标的项目。

第 三 章 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校招标工作原则和管理办法;

(二)确定本校各招标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

(三)审定学校重大招标项目及招标工作实施细则;

(四)受理市招投标办在项目招标中提交学校处理的有关问题;

(五)检查、监督各招标工作小组的工作。

第九条 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三个招标工作小组:

(一)基本建设工程招标工作小组:

由主管基建规划处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基建规划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校工会、财务处、纪监审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基建工程内所含特殊专业工程项目,由该专业工程主管单位派相关负责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参加招标小组工作。

重大工程项目或特殊专业工程应邀请校外有关专家参加评标工作。

基本建设工程招标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审查基建规划处编制的工程招标文件和入围投标单位资格,确定投标单位名单。

2.负责根据基建规划处编制的工程评标办法和评标原则,对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及主要工程材料、设备进行开标、评标和决标等招标工作。

3.负责基建工程内所含特殊专业工程(包括消防工程、安防工程、网络工程、天然气工程、变配电工程等)的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及主要工程材料和设备的开标、评标、决标等招标工作。同时负责审查由上述工程的校主管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和入围投标单位资格,上述工程的主管单位负责人参加招标全过程工作。

4.基本建设工程招标工作小组在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对重要工程项目的招标过程和结果,应由组长或副组长向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报告,并进行公示。

(二)修缮改造工程招标工作小组:

由主管后勤管理处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后勤管理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校工会、财务处、纪监审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修缮改造工程内所含特殊专业工程项目,由该专业工程主管单位派相关负责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参加招标小组工作。

重大工程项目或特殊专业工程应邀请校外有关专家参加评标工作。

修缮改造工程招标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审查由后勤管理处编制的招标文件和入围投标单位资格,确定投标单位名单。

2.负责根据后勤管理处编制的工程评标办法和评标原则,对学校房屋修缮、改扩建、基础设施改造与校园环境整治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及主要工程材料设备进行开标、评标和决标等招标工作。

3.负责学校上述工程内所含的特殊专业工程(包括消防工程、安防工程、网络工程、天然气工程、变配电工程等)的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及主要工程材料和设备的开标、评标、决标等招标工作。同时负责审查由上述工程的校主管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和入围投标单位资格,上述工程的主管单位负责人参加招标全过程工作。

4.修缮改造工程招标小组在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对重要工程项目的招标过程和结果,应由组长或副组长向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报告,并进行公示。

(三)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小组:

由主管资产管理处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校工会、财务处、纪监审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使用单位负责人和邀请的校外有关专家参加评标工作。

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审查由资产管理处编制的招标文件和入围投标单位资格,确定投标单位名单。

2.负责学校大宗物资、设备、器材、图书、教材等项目的采购开标、评标、决标等招标工作。

3.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在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对重要物资和设备的招标过程或结果,应由组长或副组长向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报告,并进行公示。

第 四 章 招标工作的准备

第十条 学校各招标承办单位要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内容,认真编制招标文件。

(一)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文件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地点、设计任务书、招标办法、招标起止日期、招标须知等。

(二)工程施工的招标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做好工程预算(标底),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概况,质量与工期要求,材料供应方式、投标须知、招标办法、报价格式、投标起止日期、开标日期、评标办法等。

(三)大宗物资设备及主要材料的采购招标,在招标文件中除包括招标办法、招标起止日期、招标须知外,还需根据使用要求,确定物资设备的数量、规格、技术要求,并要各投标单位按统一格式报价。

(四)施工项目(含主体结构水、暖、电、气的综合维修项目)的设计和标书(标底)的确定,一般应委托有资格的专业机构或设计部门。经校领导批准后,技术含量较低的维修项目或改造工程,可由本校相关部门设计和制作标书(标底)。

(五)通用技术或对技术性能无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以采取无标底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经学校批准后,承办单位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交由北京市建筑市场或合法的专业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工程或物资(设备)采购,发布招标文件的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学校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招标的项目,至少应当提前一周(不含法定节假日)发布招标信息。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承办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布告、网上发布、广告、邀标等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承办单位有权拒绝接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 招标信息发布后,由招标工作小组视投标情况进行筛选,确定入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程施工入围单位不得少于7家,工程监理入围单位不得少于4家。本校其他项目的招标工作,通常情况下,入围单位不得少于5家;不足5家的,须经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基建项目的入围单位,先由招标工作小组确定,经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学校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填写相关材料报送建筑市场。其他交由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项目,入围单位由学校和代理机构共同确定。

第十四条 根据招标内容和需要,有关单位应当对投标单位进行调查和考察,应着重对投标的施工单位、生产厂家或使用单位进行走访,以了解投标方的资质、信誉、业绩、能力、服务及承诺。物资设备的招标,则应重点对其品牌、性能、指标、质量、价格以及产品性质(进口、合资、国产)进行考察。

第 五 章 招标工作的程序

第十五条 开标

(一)开标会由各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组织并主持。开标时要指定专人核查标书的密封情况,然后再检查标书是否完整并整理投标资料。

(二)开标时要结合招标文件,认真审查各投标单位的标书,并分析各家对招标的响应程序。

(三)下列情况为废标:

1.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

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密封的;

3.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必须是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4.投标单位未按招标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5.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投标单位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标书,有重大漏、缺项的。

第十六条 评标

(一)评标一般分为商务评标和技术评标。

(二)评标方法可采取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三)最低投标报价法一般适用于通用技术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四)在评标开始前应先确定评标原则、评标方法和中标条件。评标原则、方法、条件一经确定,不得在评标过程中更改。评标过程中对文件不清楚的内容,投标单位可予以说明,但投标价格、重要的技术参数和指标等不能更改。

(五)邀请专家参加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程项目和专业性很强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时,应当提供书面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决标

(一)中标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二)招标工作小组根据招标的内容,决标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证明、社会信誉、以往业绩、投标报价、质量承诺、保证措施、工期、保修年限以及产品性能、相关技术指标差异、售后服务、使用特点及要求等进行综合分析,并在充分讨论、反复比较后,遵循公平、公正、择优、诚信的原则进行决标。

(三)决标以记名投标方式进行。中标单位以招标工作小组应到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不能参加投标的成员必须填写投标委托书,经招标工作小组组长同意后,方可委托本单位有关同志参加评标并代为投票。如果投标单位得票均未超过半数,则必须对得票较多的两个投标单位进行二次投票。(投票委托书见附件一,投票表决票见附件二、投票汇总表见附件三)。

(四)如招标工作小组暂定一个以上单位中标,并要求进行商务谈判时,则必须召开招标工作小组二次会议对谈判结果予以确认;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小组成员签字表态的形式对最后中标单位予以确认。

(五)招标工作小组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项目,应当重新招标。

第 六 章 招标工作的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各项招标工作都要自觉接受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招标工作完成后,由承办单位负责填写《北京语言大学招标结果备案书》(附件四),经学校招标工作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后,分别抄送财务、纪委监察审计处备案。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必须妥善保存招投标会议记录、招投标资料及表决结果,并按有关规定存档。

第二十一条 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附件五)或《物资设备采购廉政协议书》(附件六)。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注意保密。违反本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将视情节按相关党纪、政纪条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在学校招标工作中认真负责并做出明显成绩者,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