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办法(试行)
(2008年12月10日 校审字〔2008〕18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办法》,以及国家现行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范围
我校承担的纵向、横向的专项科研经费、代管科研经费等各项科研资金的经费决算,需要审计审签的项目均在审计审签的范围。
第三条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㈠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财务决算报表中的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报表内容是否合法、完整。
㈡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政策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相关财务制度,各项支出是否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
㈢提取的管理费、劳务费是否超过规定比例和限额。
㈣各项科研经费是否按项目建帐,专款专用,有无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科研经费决算实施审签应具备的条件
㈠列入财务处统一管理核算的各类科研经费。
㈡审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科研主管部门关于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分项目的经费核算,保证经费来源和支出真实、准确。
㈢承担科研任务的项目组在项目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清查账目和资产,核实拨款和支出,以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收支明细记录为依据,按照编制决算的要求,认真如实编报经费决算。
㈣凡需审签的项目,应提供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报送需要审签的项目经费决算报表和其他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学校内审机构可视为不符合审签条件,不予签署审计意见。
第五条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程序
㈠承担科研项目使用科研经费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编报经费决算;
㈡科研处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
㈢财务处审查决算报表数字是否与账簿记录数字一致,并签署意见;
㈣监察审计处收到完备的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并签署意见。对审签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监察审计处要通知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补齐资料并重新编报决算。审签中若发现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校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有关审签情况和审签意见,由监察审计处汇总后,于每年年末上报学校和教育部审计主管部门。
第七条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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