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校内规定 > 正文

规章制度

北京语言大学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责任制

编辑: 发布时间:2012-05-07 点击:

北京语言大学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责任制

(2010年4月29日 校党字﹝2010﹞9号)

根据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北京市教委《关于推进2010年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了做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加大预防腐败力度,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强化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责任落实机制

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要继续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统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其分管和联系单位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校纪委在党委的领导下,做好学校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作为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负直接

责任,同时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要按照“认真梳理、抓住重点、规范运作、融入体系、建立长效”工作方针的要求,从梳理和完善日常工作流程入手,加强规章制度的建设,完善内部管理程序和自我监督机制,降低廉政风险。

二、强化责任单位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主体地位

责任单位要树立主体意识,切实把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将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四个工作步骤(排查廉政风险、落实防控措施、检查防范效果、完善操作规程)融入到工作全过程,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要根据分工,落实班子成员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责任。

责任单位要强化内部监督的意识,不断完善和切实落实内部监督的机制。在决策层面,要切实落实“三重一大”制度,集体决策,分级管理;在执行层面,对于涉及人财物的重点岗位要根据《北京语言大学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设计工作流程,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工作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在监督层面,要做好信息公开,将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纳入岗位考核内容,并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责任单位要强化持续发展意识,实现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循环管理。要在已确立廉政风险点和工作流程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任务,不断调整、修正、完善防控措施,努力提高本部门的管理水平。落实责任,不留死角。

三、强化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措施

要将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检查工作列入到学校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中,检查结果要与年终考核挂钩。责任单位要结合年终总结,进行自查,检查的重点主要包括:1.是否按照规定落实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责任制;2.重大决策是否按照“三重一大”的规定进行落实;3.重点岗位的工作流程是否规范;4.监督制约机制是否健全;5.防控措施是否按照规定落实。责任领导在年终述职述廉中要包括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责任的落实情况。对于责任单位和领导干部因失职造成廉政风险和违纪违法问题的,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领导的责任。

要将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监督与学校的效能监察结合起来。校纪委在日常工作中,将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对责任单位的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