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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编辑: 发布时间:2012-05-07 点击:

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1999年 校党字第06号)

党风廉政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高等学校是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的场所,理应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和全社会的首善之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年11月21日发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以及北京市教育纪工委《北京高校系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制定本《细则》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参与。首先是各级领导要做表率,进而使我校逐步形成一级抓一级、谁主管谁负责的反腐倡廉的良好运行机制,使党风廉政建设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本《细则》中所指的责任主体为我校校级领导干部和全校中层领导干部。党委常委、党委书记、校长以及各分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和各院、系、部、处、所的正职的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一、责任范围

1.校党委常委对本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本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常委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校长对副校长和校长助理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校长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行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分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分党委书记、总支书记、直属支部书记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分党委、支委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分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副书记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4.各院院长对副院长及相应的行政领导干部和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院长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行政领导干部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5.学院各系、学校各部、处、所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部门正职对本部门领导班子及本部门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部门副职及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一)党委和校党政领导的责任

1.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常委的责任

(1)校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首先要党风端正,严于律已,自觉接受监督,在反腐倡廉中作表率。同时还要管好班子成员及自己的家属。对党委常委中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要敢管,坚决纠正。

(2)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委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听取纪委及有关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的汇报,分析全校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教育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

(4)在每年召开的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或中层领导干部会上,要亲自动员部署,提出要求,支持纪委、监察处及有关部门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5)党委要抓校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落实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督促并带领校级班子成员按分工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6)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正确运用权力,实行公开,增加透明度,与全校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事项,要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公开,接受党内外监督)

(7)校党政一把手对重大疑难问题不推托,要亲自动手解决,对涉及举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信件及重大案件线索,要亲自批示,亲自过问。

2.常委、副书记、副校长(包括校长助理)的责任

(1)协助党政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责任。

(2)掌握主管单位的党风情况,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3)开展党纪政纪教育,一年内至少和主管部门的正职干部谈两次话。

(4)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无章可循、有章不循、内部管理混乱的,要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进。

3.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的责任

(1)协助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制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计划和措施。

(2)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主动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贯彻和落实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指示和意见。

(3)对大案、要案或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案件,要立案查处或派人与有关部门共同查处,并及时报告党委和上级纪委。

(4)充分发挥纪委委员和兼职纪检员的作用,与他们经常保持工作上的联系。

(二)院党政领导的责任

1.党委书记、院长的责任

(1)院党政一把手首先要党风端正,严于律已,自觉接受监督,在反腐倡廉中作表率。同时还要管好班子成员以及自己的家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对班子中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要敢管,坚决纠正。

(2)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分党委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分党委每年两次听取分管纪检工作干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情况的汇报,分析全院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要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教育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

(4)在每年召开的全院干部工作会议上,要亲自动员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要求。要大力支持纪委、监察处及有关部门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5)分党委要抓好院级领导班子和系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落实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督促并带领院级班子成员按分工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6)要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推存、选拔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要正确运用权力,实行政务公开,增加透明度,与全院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事项,要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公开,接受党内外监督。

(8)对重大疑难问题不推托,要亲自动手解决,对涉及举报院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重要信件及重大案件线索,要亲自批示,亲自过问。并及时向校党委和纪委报告。

2.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包括院长助理)的责任。

(1)协助本单位党政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掌握主管单位的党风情况,每年两次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按规定向党政正职报告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2)及时解决分管本单位工作中的出现的倾向问题,纠正分管部门、单位发生的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法违纪的案件,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3)开展党纪政纪教育,一年内至少和主管部门的正职干部谈两次话。

(4)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无章可循、有章不循、内部管理混乱的,要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进。

(5)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三)各系、部、处、所党政领导的责任

1.党政领导班子要根据学校党委和分党委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安排,确定本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和重点。此项工作要与本单位的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党政领导班子要掌握本单位的党风情况,定期分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要结合本单位教学科研或其它业务工作的实际,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部门和环节,要做好防范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

3.党政班子的正职要带头遵守、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制度;教育并管好自己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4.各系、部、处、所的党政副职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协助党政正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其它有关规定,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5.总支、直属支部书记要认真组织开好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6.各系、部、处、所的党政正职对班子成员和下属部门、单位党政干部的不正之风要敢于批评教育,对中层干部出现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汇报。

7.加强勤政廉政和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教育,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对违纪的要严肃查处。

8.对下属单位和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违纪和腐败问题,应组织力量查处,并同时向纪委、监察处报告。必要时,可与有关部门共同查处。

9.组织对下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责 任 考 核

1.各级党组织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上报上一级党组织,然后由分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报校党委和纪委。

2.各级党组织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3.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4.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中层干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5.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6.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7.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 任 追 究

1.直接管辖范围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给学校、集体财产和教职工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2.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存在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不办理,或者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情节严重者,给予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严告警告处分。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的干部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或这些干部发生了违法违纪行为,则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授意、默许、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撤职、行政开除处分。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

其它违反《细则》“责任内容”及出现问题后文过饰非、避重就轻、甚至推卸责任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委员会

199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