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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编辑: 发布时间:2012-05-07 点击:

北京语言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2000年12月22日 校审字[2000]11号)

第一条随着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学校对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的资金投入不断加大。为加强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和修缮工和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举办,学校将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列入内部审计的重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规,制定办法。

第二条对基建、修缮等部门凡使用国拨、自筹或捐赠等资金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的基建或修缮项目,均列入审计范围。

第三条凡列入当年组织实施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具体组织施工的单位将年度基建、修缮工程计划,送审计处备案,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结构灯型、建筑面积、开工与竣工日期、资金来源、工程负责人等(格式样见附表),审计处据此确定且体审计项目。

第四条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来源的合规性,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批次情况,工程项目经济合同的有效性、真实性。

(二)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变更内容、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材料设备的采购,隐蔽工程验收,工程项目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工程项目成本及相关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工程顶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监理报告及竣工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五条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审计处根据工程规模和审计工作量,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采用全面审计与抽样审计工作量,按照国家与外部审计相结合,委托审计事务所与聘请校内外专、兼职人员审计相结合方式进行审计。

第七条根据校审字(2000)09号审计工作规划,新建的工程项目和3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列为必审项目,30万元以下的修缮项目列为抽审项目。

第八条凡列入审计的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主管部门应及时完整地向审计处报送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工程预算、工程图纸;

(二)甲、乙双方签的施工合同;

(三)施工过程中需变更的工程洽谈记录、施工日记;

(四)工程结算书;

(五)与工程结算有关的其它资料,送审的工程结算必须有学校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第九条在实施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期限间,对于补送的工程变更和洽商等有关资料及不符合基建法规的工程调价、费率调整等影响工程造价的材料,一般不予接纳承认。如属确实存在漏计的项目,须作出详细说明,报校领导批准后,计入工程结算。

第十条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必须按照规范支付,留足工程尾款,待审计结果出来以后,方可办理完整的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的审计项目,按北京地区审计事务所统一的执业标准或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审计费。审计费从其工程度项目审减经费中支付。如审减金额不足以支付审计费,由学校财务支付或补足审计费。

第十二条工程审计中,如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有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咨询北京市工程造价处,或通过仲裁等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