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校内规定 > 正文

规章制度

北京语言大学内部审计规定

编辑: 发布时间:2012-05-07 点击:

北京语言大学内部审计规定

(2004年9月9日 校审字[2004]16号)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全校各单位、各部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学校各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学校按照审计独立的原则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资格的审计人员。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工作效益。

第七条 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八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九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爱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三章 组织和领导

第十一条审计处是学校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和本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国家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十二条学校领导和主管负责人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三)定期检查和研究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四)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保证审计人员后续教育的时间和经费。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定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负责校属会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审计;

(三)负责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

(四)负责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

(五)负责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审计;

(六)负责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完成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校属会计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重大事项组织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五条 审计处协助校属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其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处的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所涉及的事项,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查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学校有关经济活动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乱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及时的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侈、隐蔽、篡改、销毁的会计赁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管校长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改变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困此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的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级,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四条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后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等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瞒、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瞒违法所提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机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6年下发的《北京语言学院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